# 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商品管理暂行规范(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提高供应商上架商品的信息质量,维护采购人的权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 第二条

商品是指厂商在网上商城发布并可供销售的货物。商品信息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 第二章 商品上架标准

# 第三条

商品信息应全面、真实、准确,商品质量、配件、服务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标准。当商品信息发生变化时,供应商应在网上商城同步调整和更新。

# 第四条

商品信息由商品名称、商品品目、商品品牌、商品型号、商品参数、商品图片、商品详情描述等要素构成。

# 第五条

商品名称应当按照“品目+品牌+型号+部分核心参数”的格式命名。

# 第六条

商品所属品目应与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品目目录(详见附件1)正确对应。厂商按照最匹配原则选择品目发布商品。网上商城未开放的品目不能发布商品。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品目分类执行《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详见附件2)。

# 第七条

商品品牌应当在网上商城品牌库中选择,并与商品详情描述保持一致。当供应商需要新增品牌时,应向监管部门提供厂商协议申请材料,由监管部门核验无误后予以新增。

# 第八条

商品型号必须与商品名称、商品主图、商品详情中的信息保持一致。商品型号中不能含有品目名、品牌名及其他与商品型号无关的信息。如因产品版本不同产生较大价格差异时,供应商可在商品型号中填写商品版本名称。当商品无型号时,供应商可用商品的关键参数或货号来表示。

# 第九条

商品参数应当为市场通用的规范化描述,必须与商品详情中的参数保持一致。市场未销售的或不确定性的表述不能作为商品参数,例如:等、若干之类的词语。不得出现非官方的联系方式。

# 第十条

商品图片用于展示商品样貌,由1至5张图片组成,要清晰,不能虚化、拼接或变形,图片长宽比为1:1。厂商应当选择其中1张图片设为商品主图,主图图片大小不超过5MB。

# 第十一条

商品详情描述使用图片和文字相结合的形式,文字描述内容必须与主图、商品参数信息保持一致。当商品详情描述图片较长时可以采取竖向拼接方式展示。因不当使用图片导致的法律纠纷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商品详情描述中明确商品售后服务及保障的,应写明官方的售后服务政策、售后电话等信息,禁止虚假描述。

# 第十二条

经网上商城销售的商品,无论采购方式,供应商需提供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定制类商品除外),超过7天的,需由双方协商解决。

# 第十三条

商品图片和描述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变形、拼接错位或大面积无意义留空;

(二)商品详情介绍图片必须为清晰的真实实物图片,不能有大面积黑投影或环境反射物(如拍摄者形象等),不能含有与网上商城无关的水印;

(三)与商品本身无关的商品信息,如违规词汇、供应商自身公司宣传信息或除厂商官方客服以外的联系方式等内容;

(四)除品牌LOGO以外的任何水印;

(五)非本平台的购物网址、非本品牌的官网链接或供应商实体店等相关信息;

(六)难以识别的内容;

(七)与商品本身无关的促销活动表述,如包邮、优先送货、满减、批发、促销价格等宣传标语内容;

(八)Gif、Flash等格式的动态图片;

(九)虚假、夸大、容易引起误解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及不当言论。

# 第十四条

上架商品属于3C、信息安全、节能等强制认证品目的,厂商上架商品时必须上传在有效期内的相关认证证书。

# 第三章 商品价格管理

# 第十五条

商品价格不得高于供应商官方网站同期对外公布的价格,且不得高于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监测的市场参考价。

# 第十六条

商品价格应包含该商品详情描述中所承诺的商品配件及配套服务,对于商品安装调试或提供的服务中涉及另行购置配件或支付服务费用的,应当公开收费标准,由采购人自行选购。未公开收费标准的,不得要求采购人支付。

# 第十七条

禁止供应商有以下行为:

(一)标识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

(二)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内容标价;

(三)对商品赠品进行标价;

(四)采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的手段,使商品质量与价格不符;

(五)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 第四章 商品上下架管理

# 第十八条

商品状态分为上架和下架。集中采购品目和鼓励品目的商品均由厂商上架。厂商不得随意下架商品。如厂商提出商品下架的,在发出下架请求后,系统向该商品下所有经销商发送下架通知,14日后自动下架。当商品被厂商下架后,该商品下所有经销商的报价失效且不可销售。经销商收到厂商下架通知后,应尽快清理库存。

# 第十九条

厂商在录入商品后自动上架。监管部门定期对商品进行人工巡检。若商品存在不符合上架标准的内容,监管部门将对商品做下架处理。

# 第二十条

厂商应当对自己发布的商品负责,在上架前认真检查商品信息是否符合上架标准。上架后被发现存在违规情况,除下架处理外,还将按网上商城相关规定处理。

#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应当保证商品来源渠道合法、原厂原装、全新正品,且不存在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商品上架必须符合商品上架标准和商品价格标准,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商品不得上架:

(一)网上商城内已有同款商品;

(二)商品型号与市场销售的商品不一致;

(三)销售针对政府采购的特供、专供商品;

(四)已停产或停售的型号或缺货的商品;

(五)商品信息中存在侵害他人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信息,或带有贬损性特征的内容;

(六)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出售,或网上商城管理要求禁止出售的商品;

(七)商品信息中含有“独家”、“最高级”、“第一”、“招商”等敏感词汇。

# 第二十三条

当发生以下情形时,监管部门将对商品进行强制下架:

(一)已确认不符合商品上架标准的;

(二)商品信息违规错误的;

(三)商品重复的;

(四)被相关监管部门披露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和安全风险的;

(五)已明确发布停产或停售信息的;

(六)根据监管部门要求下架的。

# 第五章 附则

#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由河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